佛教墳場骨灰大樓、「香」字骨灰樓、「港」字骨灰樓及地藏殿,為本會往生會員,或會員的直系親屬提供龕位服務,分為長期之靈灰龕及靈骨龕。
龕位 - 申請資格
- 申請人或先人必須為佛聯會有效會員,於申請領購龕位時入會達 3 年,如會員已往生,則以在生時之會齡計算;及
- 先人如非會員,必須為有效會員直系親屬(父母、子女、夫妻)關係之香港居民。
- 靈骨龕只配售予原已安葬本墳場墓地之先人作場內遷葬。
龕位 - 申請領購手續
- 靈骨龕位編號依次輪序配售,不設自由選擇、預留及電話查詢龕位配售號碼。
- 申請人攜同龕位領購所需文件,親臨本會灣仔辦事處辦理。
- 靈灰龕位以抽籤方法配售,請參閱靈灰龕位抽籤配售程序。
- 完成手續,依程序進行安奉工程。
龕位 - 申請加葬手續
- 新加葬的先人須與首位原置先人為父母、子女、兄弟、姊妹或配偶關係。
- 靈骨龕須同時申請首位先人移龕火化奉回原龕。
- 墳主或執行人攜同龕位加葬所需文件,親臨灣仔辦事處辦理加葬灰甕。
- 當首位原置先人遷出其龕位,所有加葬之先人須同時遷出,該龕位即無條件歸還本會,本會將會全權擁有及處理。
- 完成手續,依程序進行安奉工程。
龕位 - 申請移龕、遷出
墳主或執行人攜同龕位移龕火化或遷出所需文件,親臨本會辦理。
- 奉回原龕位:
1.1 只限靈骨龕先人骨殖,移龕火化後骨灰奉回原龕。
- 場內遷葬:
2.1 靈灰龕灰甕,可領購本墳場其他靈灰龕遷葬。
2.2 靈骨龕骨殖,可領購本墳場金塔地、其他靈骨龕或經火化後於靈灰龕遷葬。
2.3 骨殖或灰甕可加葬本墳場長期棺地、金塔地、或經火化後於龕位遷葬。
2.4 原奉龕位與遷葬墓地或龕位非屬同一位墳主/執行人/申請人時,原奉及遷葬的兩位墳主/執行人/申請人,須同時親臨本會辦理遷出、領購或加葬手續。
- 場外遷葬:
3.1 先人遷出本墳場,必須提供先人遷往安置地點的証明文件。
3.2 遷葬申請的先人遷出龕位,該龕位即無條件歸還本會,本會將會全權擁有及處理。
3.3 完成手續,依程序進行移龕工程。
龕位 - 安奉、移龕工程
- 完成手續,本會將發出文件,有效期為1個月,申請人須於期內完成該申請項目及工程。逾期未辦妥,本會有權取消其申請。
- 若空置超過1個月,本會將收回該龕位另作處理或配售。
- 申請遷出者,先人移龕後龕位即無條件歸還本會,本會將會全權擁有及處理。
- 本會設有預約限額,先人安奉或移龕前,應在最少7個工作天前通知本會有關日期及時間,以便安排。
- 預約當日必須帶備本會發出之正本文件,交佛教墳場現場工作人員辦理有關手續。
- 本會設有認可承辦商名單,申請人必須選用名單內之承辦商承造工程。
- 由於承辦商手工及價格不一,建議申請人查詢比較後,方作聘用決定。申請人與承辦商之間的一切協議及交易,均與本會無關。
龕位 - 維修及建築
- 申請人必須承擔其龕位全部維修及相關費用。
- 如本會在發出維修通知後兩週內未見申請人接洽本會進行工程,本會可視乎情況進行維修,並向申請人收回全部費用及附加行政費。
- 持續不理會維修通知者,香港佛教墳場即可採用本會認為恰當的方法,全權處理有關之龕位,包括但不限於將先人火化,及骨灰撒放於政府骨灰紀念公園。
- 任何人不得毀壞、弄污墳場內任何公共或他人的物品及設施,否則應從速作出妥善修理賠償及負上有關法律責任。
- 如遇天災、人禍及非人力所能控制之災害而使墳場遭受破壞等,概由申請人自行修理,本會及本墳場不負任何責任。
- 任何工程須按工程圖則申請表申請,本會保有審批權利,獲批申請後始可預約動工。
- 申請工程圖則,必須清楚顯示所有尺寸、文字及圖案,不可於佛教墳場內樹立帶有其他宗教特徵的龕面,已獲准許者除外。
- 所有工程必須在規定範圍內進行及建造,請詳閱工程圖則申請表需知節錄。
- 獲批准圖則,須於批准日起計1個月內完成工程,逾時需重新再遞交申請。
- 開展任何工程前,必須先向本會預約及登記;承辦商於預約時間內帶備有效證件及文件交墳場職員始可動工;否則本會有權拒絕工程之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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