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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如一星期內,仍未能補回文件,將當放棄申請論。
註2:營地跟據「優先預定政策」進行審批。
註3:支票:抬頭"香港佛教聯合會",地址:香港灣仔駱克道338號1樓。
銀行入賬:交通銀行 382-553-02033868,地址:香港灣仔駱克道338號1樓。
網上轉賬:賬户名稱THE HONG KONG BUDDHIST ASSOCIATION,
電郵截圖:camp.booking@hkbuddhist.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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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租用團體類別
租用團體類別 |
可預訂營期的時間 |
在《教育條例》下註冊的學校 |
活動前9個月 |
獲社會福利署津助的非政府機構(NGO) |
活動前6個月 |
獲民政事務局津助的制服及青年團體 |
獲中國香港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和
相關國際體育聯會認可的本港體育總會 |
政府部門 |
其他租用團體 |
活動前3個月 |
租用場地及訂營手續
- 申請人可先致電本營查詢可供租用之場地或營期,租用表格可於本營網頁下載或以傳真方式索取。
- 填妥訂營及租用申請表,連同申請文件,傳真(28340789)或電郵(camp@hkbuddhist.org)或郵寄「香港灣仔駱克道338號1樓香港佛教聯合會收(信封面註明:租用陳馬美玉紀念康樂營)」。
- 本營收到表格後,將致電申請者核對資料,並通知所需補交文件,申請人收到通知後,需於最接近的審批日前將補交文件送交或寄回;如未能於最近的審批申請日補交文件,本營將保留申請至下一個審批申請日,如屆時仍未補回審批文件,將當放棄申請論,需重新遞交申請。文件不足者,申請一概不受理。
- 本營將於每個星期四審批申請及於下一個工作天致電通知結果。審批申請日當天最遲收表時間為中午十二時。
- 本營將向成功租用者寄出發票確認申請,申請人必須於使用日期前14天繳交所有租用文件及有關費用,繳費辦法可郵寄支票到「香港灣仔駱克道338號1樓 香港佛教聯合會(信封面註明:租用陳馬美玉紀念康樂營)」,支票抬頭請寫「香港佛教聯合會」。本營收到費用後,將另函寄發收據。
- 一般機構或個人團體租用申請日期
本營接受一般機構或個人團體(10人或以上)在使用日期前3個月預訂場地/營期。(例如:租用2011年1月3日場地,申請人最早可於2010年10月3日提交申請);如未能於場地使用日期前14天遞交所有租用文件及有關費用,本營將按人手及實際情況考慮租用申請。本營一概不接受口頭申請或取消租用場地或營期。
- 獲優先預訂場地或營期之團體:
- 學校可於每年6月1日或之前預訂下一學年由9月至翌年7月中的場地或營期,並需於使用日期前 21 天遞交所有租用文件及有關費用;
- 受政府資助非政府機構、制服及青年團體、受資助體育總會、政府部門均可在活動舉行前6個月預訂場地或營期,並需於使用日期前 21 天遞交所有租用文件及有關費用;
- 國際性體育賽事及活動均可在活動舉行前18個月預訂場地或營期,結果將於遞交所有租用文件後28日工作天內通知。
- 租用場地者在舉行活動時,不得進行任何違法或不利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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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營及租用場地所需文件
- 訂營及租用申請表必須有負責人簽署及蓋有該團體印鑑;租用負責人須為年滿十八歲,持有有效香港居民身分證明文件,並能出席整個租用期限;
- 非本地居民申請人須持有有效旅遊證件;
- 機構租用者,需於遞交申請表時連同機構之註冊証明書副本(如商業登記証;非牟利或公共慈善機構或信託團體則須附交由香港稅務局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發出之証明書及社團機構証明書或社團註冊証)。
- 學校或教育機構必須附交教育局發出之學校註冊登記,或由「非本地課程註冊處」發出之課程註冊證明書。
- 國際性體育賽事或活動必須被香港體育委員會所認可,申請者必須附交有關文件證明。
- 租用者/使用人需攜同收據及身份證明文件,到接待處簽到進場,以核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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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及資料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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